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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