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