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