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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