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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