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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