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