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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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