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八条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