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八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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