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七条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