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七条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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