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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