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六条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