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