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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