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