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零四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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