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条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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