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