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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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