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保护和安全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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