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