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