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第十四条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