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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