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