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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