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命题程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 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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