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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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