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出庭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六)无法定事由未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

(七)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

(八)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拖延或者怠于履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职责,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

(九)败诉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因相同原因导致再次败诉的,以及推卸责任导致败诉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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