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涉及多个应诉承办机构的,由法治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应诉承办机构研究落实。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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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