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将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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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