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因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被共同提起诉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与立案的人民法院联系,并及时与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承办机构沟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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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