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