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