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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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