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