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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