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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