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