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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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