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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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