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