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