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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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