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