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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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