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