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