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