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调整业务范围; (三) 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 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变更营业场所; (八)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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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