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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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