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