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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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