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