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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