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