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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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