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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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