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