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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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