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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